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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特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完善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实验区有关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下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区党工委、区党群工作部和区国资局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等。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实现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五条突出党建引领。引导企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推进党建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不断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第六条突出分类考核。根据国有资本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占比,实施分类和差异化考核,形成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的经营业绩考核机制。
第七条突出服务区域发展。引导企业在服务实验区经济发展、引领和培育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障社会民生中发挥重要作用,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突出效益效率。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聚焦主业做强实业,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第九条突出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现代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坚持自主创新,强化行业技术引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活力,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第十条突出风险防控。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引导企业完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强化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积极主动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实现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功能任务、管理绩效和年度综合奖惩等四部分内容,并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商业类型(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和权重占比,实行“一企一策”分类考核。
第十三条经济效益。主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商业类型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和权重,实行分类考核:
(一)商业一类企业。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企业价值最大化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重点考核业绩净利润、销售(营业)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等指标。
(二)商业二类企业。以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重目标为导向,以引领和培育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重点考核业绩净利润、销售(营业)增长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资本积累率等指标。
(三)公益类企业。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完成政府指定任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障社会民生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销售(营业)增长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总资产增长率、资本积累率等指标。
第十四条功能任务。主要根据每个考核年度内企业承担的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战略任务或专项任务和区国资局依据深化国企改革要求部署的相关任务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重点项目建设。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企业完成的重点项目建设,主要包括投建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综合开发及服务、产业基础设施、市政配套服务等任务。
(二)产业培育。由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区国资局指定企业完成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战略产业的培育任务,主要包括招商引资、新兴产业投资、支柱产业扶持、园区开发及运营、承担国家级创新项目、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引领和培育战略性前瞻性产业等任务。
(三)服务民生。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部署要求指定企业承担的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基础民生、应急抢险等任务。
(四)重大改革(重组)。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部署和区国资局深化国企改革需求的重大资产(资源)及业务的重组任务。
(五)降本增效。区属国企在考核年度内完成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战略任务或项目建设中的降本增效任务。
(六)其他事项。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导企业完成的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筹集资金、投资、资产盘活、执行对台重要政策项目、控制(获取)境内(外)关键资源(技术)等任务,以及区国资局根据深化国企改革要求部署的相关任务。
第十五条由企业承担的功能任务来源主要依据区党工委委员会、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和区国资局党委会会议纪要等方式确认。纳入考核年度内功能任务的具体考核指标细项及权重占比,在开展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前经区国资局党委予以最终审核认定并纳入年度考核范围,根据考核期内产生的阶段性亏损或成本费用等影响予以调整。
(一)企业在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可以提出需要考虑的功能任务事项,并附相关说明材料,经区国资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二)对于未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约定或考虑不充分的功能任务事项,企业可以在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时提出,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区国资局审核后,在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时予以酌情处理。
(三)企业申请调整特殊事项对考核指标完成值的影响金额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有关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管理绩效。管理绩效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考核。管理绩效考核以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落实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党的建设、集团化运营管控、规划与改革管理、产权与资本管理、考核与监督管理、安全与维稳等综合管理指标。
第十七条年度综合奖惩分。年度综合奖惩分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中取得的较大经济(社会)贡献或发生的较大经济(社会)事件或影响而进行的奖励性加分或惩罚性扣分。
对考核年度内企业在服务地方经济、科技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奖励性加分;对考核年度内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廉洁自律、风险防控、信访维稳、法治建设及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事件(问题)的给予惩戒性减分。年度综合奖惩分单独计分,直接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上直接加(减)分后,形成最后年度考核得分。
第十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周期,重点评价企业任期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价值创造能力等方面,考核主要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增长率和任期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一)预报目标建议值。每年3月底前,各企业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经济效益和功能任务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年度预算报告和其他必要材料报区国资局。任期考核的目标建议值需于新任期开始第一年6月前报送。
(二)核定目标值。区国资局根据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经济运行指标以及企业的目标建议值合理确定相关指标目标值,并就经济效益和功能任务的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并下达(其中:功能任务的目标值由区国资局征求区直相关部门意见后下达,年度执行中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战略任务或专项任务有调整或增减的,区国资局将予以适时调整)。企业因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引领和培育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重大政策性减利因素、宏观经济重大变化等影响,预期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调整的,由区国资局根据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或对客观因素予以剔除。
(三)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由区国资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责任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与奖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一)各所出资企业应定期上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区国资局结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控制、预警分析等工作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下达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因不可控因素导致财务预算发生重大调整时,企业应及时上报财务预算重大调整报告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调整方案,区国资局经过核实后,做出是否批准调整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目标的决定。
(三)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当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律纠纷案件、重大对外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事项时,企业应当立即向区国资局书面报告。
(一)报告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每年3月底前,各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区国资局。
(二)区国资局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考核指标专项审核结果和相关主管部门(承担区党工委、管委会下达企业功能任务的监管部门)对企业功能任务的考核评价意见,结合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听取监事会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分和薪酬核定意见。
(三)区国资局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初步结果反馈各企业,企业对业绩考核报告有异议的,及时向区国资局反映。区国资局对企业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和意见反馈给企业。
第二十二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优)、B(良)、C(及格)、D(差)四个级别,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选训培训、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考核要求提供的统计数据等的,区国资局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区国资局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岗位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降等级后的考核分数按该等级的平均分认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约谈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由区国资局领导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区国资局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与责任风险挂钩的原则,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进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部分构成。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本省和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区国资局规定之外领取由有关部门发放的其他奖金及实物奖励。
基本年薪基数=上年度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修正值)×2倍。上年度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修正值)由区社会事业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设定为1,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及对企业贡献等因素合理拉开差距,在0.6至0.9区间(原则上平均不超过0.8)内由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报区国资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由区国资局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按以下公式计算:
(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具体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参考表》核定。
第三十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按以下公式计算: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的基本年薪+任期内的绩效年薪)×30%×任期考核系数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由区国资局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1。按以下公式计算:
第三十一条企业聘用的市场化职业经理人(非区党工委、管委会聘用的,下同)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送区国资局核准后实施。企业董事会要对聘用的市场化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年初预算、年终考核结算制。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等)并附相关材料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可按不超过上年绩效年薪50%的比例按月预发放。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兑现。
第三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且工资关系不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企业负责人经区党工委批准调整岗位离开企业但工资关系保留在原企业的考核及薪酬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负责人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全额扣减当年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六条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十七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薪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按实际发放额代扣代缴。
第三十八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其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和缴存基数按国家和本省、实验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企业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并报区国资局核准。
第四十四条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管理范围。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四十五条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健全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禁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等纳入企业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七条区国资局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将其审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八条区国资局开展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国资局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的绩效年薪,并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规定之外福利性待遇的,除依法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外,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企业负责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部分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三)企业应按区国资局要求如实上报企业经营成果情况,对存在虚报、瞒报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将部分或全部扣发企业负责人当年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严肃追究企业财务负责人责任,予以调整岗位处理。
(四)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区国资局将依有关制度规定,部分或全部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任期届满后,区国资局根据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扣回相关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五十条健全考核容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点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事项出现的失误、错误和损失,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五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权属子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报送区国资局。
第五十二条由区党工委、管委会任命的企业监事会主席等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所出资企业负责人202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发放适用本规定。原《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岚综实国资〔2017〕12号)、《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岚综实国资〔2017〕13号)及《所出资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岚国资〔2018〕42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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